- 在刑法中,
xx以上
或者xx以下
一般包含xx
;未满xx
一般不含xx
;已满xx
一般包含xx
。
- 犯罪产生刑事责任,刑事责任落实为刑罚。
- 在中国法律界,有三种责任,即:
- 民事责任;
- 行政责任;
- 刑事责任;
其中刑事责任会有案底。
-
指行为人因其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、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(
法院、检察院
)根据刑事法律对该行为做的否认评价和对行为人进行谴责的可能性(可能有人有刑事责任但没有接收刑罚
); - ==法院天然是司法机关,司法机关天然是法院==,检察院在很多国家是行政机关或者隶属于法院。
graph LR A[司法机关]---B1[审判机关]-.-C1[法院] A[司法机关]---B2[检察机关]-.-C2[检察院]
- 特征
- 刑事责任包含对犯罪行为的非难性和对犯罪分子的谴责性;
- 刑事责任具备社会性与法律性;
- 刑事责任具备必然性和平等性;
- 刑事责任具有严厉性和专属性;
- 刑事责任只能由法律来规定,绝大部分出自刑法典,故==只有刑法才能规定刑事责任==。
- 我国的学说是罪、责、刑平行说,犯罪、刑事责任和刑罚各自独立而又互相联系,其中。责是刑的必要不充分条件,责是罪的必要不充分条件。
- 刑事责任是介于犯罪与刑罚之间的纽带,具体如下:
- ==刑事责任的存在是适用刑罚的直接前提==,无刑事责任不能适用刑罚;
- 刑事责任的大小直接决定刑罚的重轻;
- 刑罚责任主要通过刑罚来实现;
- 刑事责任有四种解决方式:
- 定罪判刑(
最主要方式,通过适用刑罚来承担刑事责任
); - 定罪免刑(不是但书,==但书连罪都不是,根本就不定罪==);
- 消灭处理(==阻却事由==);
- 转移处理(
遇到豁免权,外交途径途径解决
);有且只有特殊的外交人员和驻外大使有外交豁免权。
- 定罪判刑(
- 刑罚就是刑事责任的落实(实现)。
-
【注意】刑拘是刑事处罚,行拘是行政处罚;罚款是行政处罚,罚金是刑事处罚。
- 刑罚的概念:
- 刑法中明文规定的;
- 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分子所适用的;
- 限制或剥夺某项权益;
- ==最严厉的制裁方法==;
- 刑罚只能适用于犯罪分子,且其处罚最严厉,由国家强制力保障。
- 刑罚的目的:
- (因果)报应论;
- 特殊预防
对犯罪分子本人的预防,预防再犯;
- 一般预防
对围观群众的警示威慑,达到预防效果;
- 按照剥夺或限制的法益对象分类;
- 生命刑
- 自由刑(为主)
- 财产刑
- 资格刑(剥夺某种资格)
- 按照刑罚规格分类:
- 主刑(==只能单独适用==)
- 附加刑(==主要附在主刑后适用,但也可以单独适用==)
- 具体如下:
graph LR A((刑罚))===B[主刑] B[主刑]---B1[自由刑] B1[自由刑]-.-B11[管制] B1[自由刑]-.-B12[拘役] B1[自由刑]-.-B13[有期徒刑] B1{自由刑}-.-B14[无期徒刑] B[主刑]---B2{生命刑}-.-B21[死刑(极刑)] A((刑罚))===C[附加刑] C[附加刑]---C1[财产刑] C1[财产刑]-.-C11[罚金] C1{财产刑}-.-C12[没收财产] C[附加刑]---C2{资格刑} C2{资格刑}-.-C21[剥夺政治权利] C2{资格刑}-.-C22[驱逐出境]
- 限制自由,而不是剥夺自由。
-
对罪犯不关押,但限制一定程度的人身自由,==依法实施社区矫正==。
- 服刑期限:==3个月以上,2年以下,数罪并罚不超过3年==【3,2,3口诀】。而且先行羁押的,在判决时折旧刑期,==羁押的1天抵管制的2天==;
- 管制应该同工同酬(没错,做劳动有报酬的);
- 管制是能上学的;
- 管制执行期间应该遵守相关规定,其中包括遵守禁止令、离开居住地或者迁居,应当经执行机关批准、未经批准,不等行使言论、出版、集会、结社、游行、示威自由等权利等。
-
禁止令
是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宣判管制、宣告缓刑的同时,判令其禁止其从事特定活动,进入特定地区、场所,接触特定的人(同案犯或者是受害对象
)的命令,不是附加刑;
$$禁止令的时长\leq主刑的时长$$ ,但要求==管制的禁止令时长不少于3个月,缓刑的禁止令时长不少于2个月==,且不受先行羁押导致的刑期时限折旧影响,除非刑期折旧后少于3个月。 -
【注意】缓刑的执行方式类似于管制也在社区里,但是两者本质是不同的两种刑罚,记载档案里的都不一样。
- 管制应由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管理的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,不是公安机关。
-
根据刑事诉讼法,判决宣告日之后会有十四天的上诉期,上诉期间又提起上诉的,判决暂停执行,直到二审推翻判决重新计算刑期或者说驳回上诉维持原判;若上诉期内没有上诉,则上诉期一结束,即开始执行刑罚;二审驳回上诉的,自二审判决宣告日起执行刑罚。故,判决宣告日和判决生效日不是同一天,==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==。
- 是短期剥夺自由的刑罚;
-
就近看守所(归警察管)执行并实行劳动改造;
- 服刑期限:==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,数罪并罚不超过1年==【1,6,1口诀】;
- 在拘役期间,犯罪分子每个月可以回家一两天;
- 拘役可以给酬;
- 长期剥夺自由的刑罚;
-
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全部人身自由,强制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;
- 服刑期限:==6个月以上15年以下,数罪并罚不超过25年==【6,15,25口诀】;(
用各罪刑期之和算,小于35年不超过20年;大于等于35年不超过25年
); -
【注】在刑法的概念中,$x年以上,y年以下$是包含首尾的闭区间,例如:3年以上5年以下即可能为3年、4年、5年;$未满z岁$是小于的开区间,不包含$z$岁,例如: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即14岁、15岁两种。
- 是终身剥夺自由的刑罚;
-
剥夺犯罪分子的终身自由,强制其参加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;
- 在判决生效以前,羁押时间不存在折抵刑期的问题;
羁押期间折抵时效
- 管制 ==2:1==
(因为管制只是部分剥夺自由,但是羁押是完全剥夺自由,性质更恶劣
) - 拘役 1:1
- 有期徒刑 1:1
- ==无期徒刑 不折抵==
- 管制 ==2:1==
- 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必须剥夺政治权利终身;
- 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==极刑==,是最严重的刑罚,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。
- 原则上,未满18岁的青少年、审判时怀孕的妇女(
扩张解释
)绝对不能判处死刑;已满75岁老人一般不判处死刑,但也有例外,除非特别残忍,致人死亡。==这里的年龄看的是作案时的年龄==。根据刑法修正案8和刑法第17条,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,==可以==从轻或者减轻处罚;过失犯罪,==应当==从轻、减轻处罚。
- 死刑也要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除非减刑。
- 死刑有两种,一种叫死刑立即执行,这种是必死的;绝大多数的是死刑缓期两年执行,简称死缓。一般死缓犯在两年观察期内都会表现好,所以==判处死缓的一般死不了==。
- ==死刑立即执行判决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==;
追究已满12岁未满14岁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时,需要让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。
- 对于死缓来说,
- 死缓不是缓刑;
- 2年观察期后减为无期徒刑,有重大立功表现的,减为25年有期徒刑;
- ==判处死缓后在狱里故意犯罪,情节严重,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,继续执行死刑==;若死缓期间故意犯罪但未执行死刑的,死缓执行的时间重新计算,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;
- 对于
累犯
或者因为故意杀人、强奸、抢劫、绑架、放火、爆炸、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犯罪
被判处死缓的,==法院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==;
- 一般来说,中国大多数的死刑还是枪决。只有当地法院条件比较好的,犯罪分子自身有较高社会地位和财富的(例如官员、富豪、明星),才能申请注射并通过;普通人犯罪判处死刑执行,一般都是枪决。
枪决的执行方式是犯罪分子蒙眼跪下,法警手持81杠战斗步枪站于其后,随口令对后脑勺开枪,若一枪未死则补枪至死。执行结束后,医生会回收尸体能用的器官捐献,剩余部分火葬后骨灰移交家属。
- 可以附加适用,也可以单独适用的刑罚,几种附加刑还可以同时使用。
- 即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与政治活动的权利;
- 适用范围:
- ==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,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==,但不需要终身;
- 故意杀人、强奸、放火、爆炸、投毒、抢劫等==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,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==;
几个罪名的辨析:
- 八大罪:故意杀人、放火、抢劫、强奸、爆炸、投毒、贩毒、故意伤害致人重伤,死亡(==$8项$==)
- 可以限制减刑:故意杀人、放火、抢劫、强奸、爆炸、投放危险物品(投毒)、绑架、有组织暴力犯罪(==$8项$==,少了贩毒、故意伤害,==多了有组织暴力犯罪和绑架==)
- 可以剥夺政治权利:故意杀人、放火、抢劫、强奸、爆炸、投毒(少了俩)(==$6项$==,少了贩毒和故意伤害)
- 死刑、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,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。
- 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开始:
- 管制附带剥夺政治权利的,==刑期与管制刑期同步开始==;
- 拘役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,==刑期从拘役结束后开始计算==,且在拘役期间,当然没有政治权利;
- 有期徒刑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,==刑期从有期徒刑执行完毕或者假释之日起计算==,在狱期间,当然不享有政治权利;
-
死缓两年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,刑期开始时间是==有期徒刑执行完毕或者假释之日起开始计算==;主刑执行期间,当然不享有政治权利(
要先自由,才能行使政治权利
)。
- 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长度:
- 独立适用或者主刑是拘役、有期徒刑的,期限为==1年以上5年以下==;
- 管制附带剥夺的,==期限与管制期限相同==;
- 判决死刑、无期徒刑的,==应当附加==剥夺政治权利终身;
死缓两年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,附加的剥夺政治权利期限==由终身减为3年以上10年以下==,同样刑期开始时间是==有期徒刑执行完毕或者假释之日起开始计算==;主刑执行期间,当然不享有政治权利。
-
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(
property owned by sb
)的部分或全部强制无偿收归国有; - 属于是财产刑,==必须由法院来执行== (
事关人身权,财产权的判决,由法院裁决
); - 适用范围:
- 并处没收财产,即应当附加适用没收财产;
- 可以并处没收财产,即量刑时可以已有裁量;
-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,即没收财产或并处罚金,法院可以择一判决;
- 没收全部财产的,应当保留必须的生活费用,不得没收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;
- 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,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,==经债权人请求,应当偿还==;
- 没收财产时,
- 赃款不适用,赃款叫==收缴==;
- 承包经营权不能适用;
- 犯罪工具不一定是合法财产,所以不一定可以没收;
-
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界、边境;
- 特点:==专门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==,既可以独立适用,又可以附加适用;
- 单独判处驱逐出境的,从判决生效之日起执行;附加刑是驱逐出境的,待主刑执行完毕之日起执行
- ==非刑罚处罚方式也是刑事判决==;
- 例如:
- 判处赔偿经济损失;
- 责令赔偿经济损失;
- 训诫;
- 责令具结悔过;
- 责令赔礼道歉;
- 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;
- 从业禁止;
- ……
- 经典考例:
从业禁止
即人民法院对【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的犯罪分子】或者【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分子】,==可以==根据犯罪情况和再犯罪的需要,==禁止在一定时期内从事相关职业==。 - ==从业禁止不是禁止令!== 禁止令是管制下边适用的一种禁令,是刑罚的一部分;从业禁止是非刑罚处罚方式。两者根本性不同。
- 即法院裁量刑罚,主体永远是法院;
- 量刑依据:
- ==以事实为依据==。在刑法中,事实是以证据来呈现的;在审理案件的时,法院主要就是在查证据,以查明事实。从中体现了法律在
形式逻辑
上的坚持; - ==以法律为准绳==;
- ==以事实为依据==。在刑法中,事实是以证据来呈现的;在审理案件的时,法院主要就是在查证据,以查明事实。从中体现了法律在
- 形式逻辑
graph TB A[大前提]-.-A1[法律] A[大前提]==>B[小前提] B[小前提]-.-B1[事实] B[小前提]==>C[结论] C[结论]-.-C1[量刑结果]
法官的审判可能在扭曲解释法律或者故意忽略事实,这将构成渎职罪中的【枉法裁犯罪】和【徇私枉法罪】。
- 量刑情节
- 从==法定情节==上看,有:
- 在法定限度内==从轻==处罚;
- 在法定限度内==从重==处罚;
- 在法定最低刑以下==减轻==处罚(
刑期或刑种的降低
); - 是犯罪(
不成立但书
),但情节显著轻微,从而==免除==刑罚;
- 从==酌情情节==上看,有:
犯罪动机、犯罪手段、犯罪地点、时间
- 从==法定情节==上看,有:
-
即累犯、自首、立功、数罪并罚和缓刑;
- 量刑是由法官做出的。
- ==累犯是特殊的再犯,是严重的再犯==。再犯是指再次犯罪的犯罪分子,犯的罪不一定一样;
- 累犯分为两种,即:
- 一般累犯
-
满足以下条件的犯罪分子:
- ==5年内(含5年)再犯有期徒刑以上犯罪==;
- 前后罪要求犯罪时都是18周岁以上(含18周岁);
- ==两次都是故意犯罪且有期徒刑以上(含有期徒刑)==;
- 口诀为【518故意有期原则】。
-
- 特殊累犯
-
只要犯了两次犯罪,且犯罪时拥有刑事责任能力,其中有一次是以下三类罪名之一,则构成【特别累犯】,不适用【518故意有期原则】:
- ==危害国家安全犯罪==;
- ==恐怖活动犯罪==;
- ==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==;
-
- 一般累犯
-
==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且不得缓刑==。
- ==要求如实供述司法机关未掌握的【本人】的犯罪事实==;
- 只要你客观供述了犯罪事实,就属于如实供述,主观意见不重要。自首允许有一定的瑕疵,只要不影响定罪量刑,就是好自首。
- 自首分为两种,即:
- 【一般自首】(未被抓)
犯罪以后,在司法机关未发觉或未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投案,如实供述自己罪行;
- 【特别自首】(又叫
准自首
,已被抓)==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、正在服刑的罪犯,向司法机关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==;
- 【一般自首】(未被抓)
- 要区分【坦白】和【特别自首】的关系:若如实陈述的内容有关当前案件,则属于案件必要交代的内容,如实供述的行为属于法律义务,不属于自首。而是坦白。
- 对自首犯的处理,==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==;其中,犯罪较轻的,==可以免除处罚==;
-
Q:共犯坦白时只需要交代自己的罪行吗? A:共犯需要交代的是他/她知道的所有内容。如果是一般的共犯,犯罪情节不复杂的,需要交代全部的犯罪事实;如果是分工复杂,共犯不知道全部的犯罪计划,则只需要坦白自己知道的内容。
- ==要求如实供述司法机关未掌握的【他人】的犯罪事实==;
- 立功也分为两种,即:
- 【一般立功】
犯罪分子到案后, 有以下行为,==查验属实==的情形:
- ==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==(
包括共犯案件中揭发同案犯除本案外的其他犯罪
); - ==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==;
- ==阻止他人犯罪,协助拘捕==其他犯罪嫌疑人;
- ==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==(
- 【重大立功】
在【一般立功】的基础上,==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==的;
- 【重大】一般指:
- 被举报的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刑罚的;
- 立功的案件在省级行政单位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;
- 讲述同案犯在本案中的犯罪事实属于【坦白】,但==帮助司法机关抓获潜逃的同案犯也属于【重大立功】==。
- 对于立功的处理,【一般立功】可以==从轻或减轻处罚==;【重大立功】可以==减轻或免除处罚==;
- 【重大】一般指:
- 【一般立功】
-
是罪数形态的反面,即一个行为人所犯数罪合并处罚;==数罪并罚只能是数个行为触发的,不可能是一个行为数罪并罚==;
-
简单来说,是【先定数罪,再加并罚】。
-
特点是:
- 必须是犯有数罪;
- 所犯数罪必须在法定时间界限内;
- 在对数罪分别定罪量刑的基础上,依照法定的并发原则、并发范围和并发方法(
刑期计算方式
),决定执行的合并处罚;
-
意义:有利于审判人员科学地对犯罪分子判处适当的刑罚,有利于保证适用法律的准确性,有利于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,有利于刑罚和适用减刑或假释。
-
关于数罪并罚,具有==四大原则==,即:
- 【==并科==】原则:
- 将分别宣告的刑罚绝对相加,合并执行;
- 【==吸收==】原则:
- 重罪吸收轻罪或者重罪刑吸收轻罪刑;
- 【==限制加重==】原则:
- ==以最重刑为基础,在一定限度内对其予以加重==,例如:
- 管制不超过3年;
- 拘役不超过1年;
- 有期徒刑的数罪刑期之和
$<35年$ ,并罚总刑期最高不超过20年;
有期徒刑的数罪刑期之和$\geq35年$ ,并罚总刑期最高不超过25年;
- ==以最重刑为基础,在一定限度内对其予以加重==,例如:
- 【==折中==】\【==混合==】原则:
- 即对一个人的数罪合并处罚的时候,不单独采用一个上述原则,而是综合上述三个原则一起使用,以适应不同的刑种和宣告刑结构的合并处罚规则。
- ==我国采用限制加重为主,吸收和并科为辅的政策。==
- 【==并科==】原则:
-
对于数罪并罚来说,==并科原则只适用管制、附加刑==,即有期徒刑或拘役执行完毕后,管制仍需执行。 例如:
有人数罪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,或者拘役和管制,先执行完刑期长的刑罚,再执行管制
。 -
除此之外,数罪中判处附加刑的,附加刑仍须执行,且附加刑==种类相同,合并执行;种类不同,分别执行==。
-
在数罪的特殊情形中,
- ==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有漏罪,先并后减==, 即
将原有的刑期与新加的刑期进行数罪并罚后,减去已经服刑的期限
; - ==在执行过程中又犯新罪,先减后并==,即
将原有的刑期减去已经服刑的刑期,剩下的刑期与新加的刑期进行数罪并罚,得到新的刑期
;
- 所以理论上,后者的刑期会多于前者的刑期,也体现了刑罚轻重对犯罪轻重的反映。
- ==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有漏罪,先并后减==, 即
- 对原判判罚==附条件不执行==,放在社区矫正;
- 能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必须是犯罪比较轻微的类型,重刑犯不准缓刑。含有以下情况的犯罪分子可以判处缓刑:
- 【形式条件】==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==;
- 【实质条件】犯罪分子有悔过表现,不再危害社会的;
- 【禁止条件】==不属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==;
- 原则上,==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、怀孕的妇女或者已满75周岁的老人应当缓刑==;
- 缓刑的期限有一定的要求,
- 拘役:原判刑期以上,一年以下,但不能少于两个月,原则上两倍;
- 有期徒刑:原判刑期以上,五年以下,但不能少于一年;
- ==缓刑期限自判决确定\生效之日起生效==。
- 缓刑期间就是考验期。如果缓刑期间表现良好,则附条件不执行;反之如果表现不好,则取消缓刑,转为实际执行。如果要快速记忆,可以记成:==缓刑(考验期)的最低期限不少于原刑罚等级最低时间的两倍==。
从古代开始,中国人认为“5”是一个和法律密切联系的数字。
- 缓刑的发展:
- 表现良好,缓刑结束之后,附条件不执行刑罚;
- 表现不好,违反规定,情节严重的,撤销缓刑,依照原判刑罚;
- 缓刑期间发现有新的罪行或者犯了新的罪行的,应当撤销缓刑,依照原有判刑加新罪数罪并罚;
- 有一类特殊的缓刑,叫战时缓刑,其中戒严时比照战时(
扩张解释
)。它一般是指在战时,对==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没有现实危险的军人==,暂缓原判刑罚的执行,===允许其戴罪立功==,确有立功表现的,可以撤销原判刑罚,不以犯罪论处(撤案不记入犯罪没档案
)。
- 包括
减刑
或假释
。
- 只适用于被判处管制、拘役、有期徒刑、、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。==减刑由中级人民法院裁定==,由各监狱执行。
- 减刑的条件:
- 可以减刑:确有悔过表现,或立功;
- 应当减刑:重大立功;
重大立功是指【1】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;【2】兼具监狱内重大犯罪活动,经查属实的;【3】有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的;【4】在日常生产、生活中舍己救人的;在抵御自然灾害或者排查重大事故中,有突出表现的;【5】对国家、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;
- 国家是希望大批犯罪分子减刑的,毕竟我国监狱完全是财政负担。==被减刑的人只能是罪犯,且减刑可以减多次。==$$行为人\rightarrow犯罪嫌疑人\rightarrow被告人\rightarrow罪犯$$
-
死缓作为对象是不能减刑的,只有转成无期徒刑才能减刑,所以是程序上可以操作的
- 减刑具有限度:
- 判处管制、拘役、有期徒刑的罪犯,==实际坐牢时间不得少于原判决的一半==;
- 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,实际坐牢不得少于==13年==;
- 判处死缓减刑为无期徒刑的,实际坐牢不得少于==25年==(
所有关于死缓的刑期都没有计算缓刑期2年,因为这是充分必要的
); -
死缓缓期结束后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(
需要重大立功
),实际坐牢时间==不少于20年==; -
死缓缓期结束后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(
需要重大立功
)且未限制减刑的罪犯经过若干次减刑,实际坐牢时间==不少于15年==(所以被判死缓的罪犯最快能17年出来
); - 犯严重贪污受贿罪的罪犯,死缓缓期结束后转为无期徒刑且不得减刑,终身监禁。
- 减刑的刑期:
-
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,==减刑后的刑期自裁定减刑之日起重新计算==,原无期徒刑时期经历的刑期不能在新的刑期中抵扣,==已执行刑期不计入之后==(为了减刑逻辑的一致性,这里无期相当于刑期
$\infin$ ,$\infin$ 减去常数$C$ 仍为$\infin$ ,故忽略无期期间的坐牢); - 对管制、拘役、有期徒刑来说,==减刑以后的刑期自减刑裁定之日起开始计算,且先前已执行的刑期应当抵消部分刑期期限==;
- 对于无期徒刑减成有期徒刑的情况,之后在有期徒刑期间再次减刑,刑期的计算应按照的有期徒刑情况计算,从有期徒刑裁定之日起算起;
- 对于曾经依法适用减刑,但后来发现原判决有误,重审后更改成较轻刑期的,==原有减刑依旧有效==,从改判刑期中扣去所减刑期;
在刑事诉讼法上,推翻原有判决的程序,叫审判监督程序。即再审程序。当发现新的证据或案情时,法院会启动再审并进行上诉,并对服刑的罪犯进行改判。
-
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,==减刑后的刑期自裁定减刑之日起重新计算==,原无期徒刑时期经历的刑期不能在新的刑期中抵扣,==已执行刑期不计入之后==(为了减刑逻辑的一致性,这里无期相当于刑期
-
==判决前先行羁押的,羁押期计入实际执行刑期==。(
因为羁押也是强制限制自由,可以1:1折抵刑期
)
-
对判处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,执行一定刑期后,因其遵守监视,接受教育和改造,确有悔过表现,不在危害社会,而==附条件将其予以提前释放==的制度。
-
假释的特点是==有条件地释放,可以再次收监==。
-
假释的对象:==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==的犯罪分子;
-
假释条件:
- 认真遵守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,确有悔改表现,没有再犯罪的危险,才可以假释;
- ==有期徒刑服刑$1/2$以上==;
- ==无期徒刑至少执行13年以上==;
$25/2=12.5$ ,四舍五入后就是$13$-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,==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==;
-
假释和监外执行的区别:
- 虽然都是在外边,但是假释是真的实际有条件的自由;但是监外执行或者取保就医都是服刑地点移到了监狱之外,但还是限制自由的情况,随时随地都有人看着,实际上是换个地方坐监狱。
- 假释适用于有期和无期,而==监外执行适用于有期徒刑和拘役==。
- 假释是有条件地释放,监外执行并没有释放,只是适用于因特殊情况不再适合监内执行的罪犯;
- 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,有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情形的,可以予以==暂时监外执行==;
- 监外执行在监外执行的法定条件结束后,还得回到监狱收监,但是==监外执行的执行时间计入圆盘执行的刑期之内==。
-
假释和保释的区别:
保释是坐够一定时间,不看表现给一定的钱后就可以放出来。
-
假释限制
对于以下情况,不得假释:- ==累犯==;
- 犯故意杀人、强奸、抢劫、放火、爆炸、投毒(投放危险物质)、绑架、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,且==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==的罪犯。
-
假释考验期即:
- 有期徒刑假释之后,刑罚==剩下的刑期==;
- ==无期徒刑为10年==;
-
假释的结果
【注】累犯不得假释,不得缓刑,可以被限制减刑;
- 假释考验期满,刑罚执行完毕;
- 发现新罪或漏罪,数罪并罚;
- 考验期表现较差,取消假释,重新收监;
- 包括时效制度、赦免制度、暂时缓刑、罪犯死亡、刑满释放等情况。
-
刑罚因==法定事由==归于消灭的制度,主要包括时效和缓刑。
- 分为四类:
- ==最高刑不满5年的,追诉时效期限为5年==;
- ==最高刑5年以上10年以下的,追诉时效期限为10年==;
- ==最高刑10年以上的,追诉时效期限为15年==;
- ==法定最高刑是无期徒刑、死刑的,追诉时效期限为20年==;
对于无期徒刑、死刑的案子,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,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。==核准后,仍可以追诉==(
过时效后,可以先查案子;查到了要起诉前再报请补手续
)
- 追诉时效在再犯的情况下,==追诉期自新罪发生起开始重新计算,原有追诉期和新罪分别追诉==。
若2003年,张三犯A罪,最高刑3年,则追诉时长5年;2006年时,他又犯B罪,最高刑10年,则追诉时长15年。故张三的综合追诉期时从2006年开始,A罪往后算5年,B罪往后算15年。如果他是2017年被捕的,则A罪超出追诉时效,但B罪在时效内不计入 ,对B罪刑拘并提起公诉
。 - 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是继续状态的,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。
-
时效中断:追诉期限内又犯罪,期限从犯新罪之日重新计算;
-
时效延长: 公检国安发现受理之日起,不受追诉时效限制。等于是==相关机关已经立案了,就要查到海枯石烂、天涯海角,没有时效这一说法==。
- 追诉时效的意义:
- 有利于实现刑罚的目的;
- 有利于司法机关集中打击犯罪;
- 有利于社会安定团结;
- 一般分为两种,即大赦和特赦。
- 一般出现于中国帝制时期皇帝大婚、册立太子、封禅、大寿等特殊时期。
- 54宪法规定了大赦和特赦;78宪法和82宪法则只规定了特赦。可以这么说,==现代中国只有特赦没有大赦==。
- 大赦既赦其刑又赦其罪,犯罪不再有案底,再犯罪不构成再犯,就更不构成累犯了。
-
国家对特定的犯罪分子的赦免,即对于受罪行宣告的特定犯罪分子免除其刑罚的全部或部分执行。==特赦只赦其刑不赦其罪==,犯罪依然会有案底。
-
特赦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,并由国家主席签发特赦令执行;
- 自1959年以来,我国先后实行了9次特赦。
- 【注】刑法典中所说的赦免默认为特赦。
在刑法中,==被害人谅解不构成刑罚消灭的法定事由==。因为,在民事诉讼中,法庭上分为原告和被告;而在刑事诉讼中,法庭上是国家和犯罪嫌疑人在打官司,没有被害人的位置。被害人谅解顶多从轻或减轻刑罚但不能免其罪。法庭的组成成分是公诉人和被告人。==一旦提起公诉,刑事案子就必须有个结果,没法善了==。
以下进入刑法分则的内容。
主要即十大类罪:
graph LR
B2[分则]---C4(十大类罪)
C4(十大类罪)---D7[危害国家安全罪]
C4(十大类罪)---D8[危害公共安全罪]
C4(十大类罪)---D9[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]
C4(十大类罪)---D10[侵犯公民人身权利、民主权利罪]
C4(十大类罪)---D11[侵犯财产罪]
C4(十大类罪)---D12[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]
C4(十大类罪)---D13[危害国防利益罪(不考)]
C4(十大类罪)---D14[贪污受贿罪]
C4(十大类罪)---D15[渎职罪]
C4(十大类罪)---D16[军人违反职责罪(不考)]
- 一般出现
责任
、事故
、肇事
之类的字眼,都是过失犯。
分则条文的结构:==罪状、罪名、法定刑==(
罪与罚
)
主要内容就是十大类罪的叙述。
- 即对具体犯罪特征的描述。
- 罪状可分成:
- 【简单罪状】:==仅写出犯罪名称,没有具体描述犯罪特征==,例如
xxxx的
或xxx罪
;虽然简单,但是
简单描述
也是法定的罪状描述。 - 【叙明罪状】:在罪行规范中==对具体犯罪的基本特征作了详细描述==。如
刑法第xxx条
。==叙明罪状占刑法法条的主体==; - 【引证罪状】(引用刑法):==引用
$刑法$ 的其他条款来说明==和确定某一犯罪的基本特征。如刑法第xxx条第x款规定……,……犯前款罪的,……
,基本都是==引用刑法内的法条==; - 【空白罪状】(引用其他法条):没有具体说明某一犯罪发基本特征,但==指明了==必须参照的 ==$其他法律、法令$== ,如
违反xxx的规定
; - 【混合罪状】:条文==同时采用引证罪状和空白罪状==的形式来描述某种犯罪的罪状;
- 【简单罪状】:==仅写出犯罪名称,没有具体描述犯罪特征==,例如
- 分为单一罪名、选择罪名(==用罪名中有没有
、
判断==),例如出售、购买、运输假币罪
;
- 指的都是刑罚,即==刑种+刑度==,要与宣告刑相区别。法定刑与宣告刑是具体和一般的关系,等于是
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法定刑,结果法官宣判了五年有期徒刑是宣告刑。年份是刑度,有期徒刑是刑种
。 - 法定刑分为以下几种:
- 【绝对确定法定刑】:是法定刑的一个例外,即法定刑=宣告刑。其意为==条文中只规定单一的刑种与固定的制度==。其中有三个非常典型的例子:
- 劫持航空器而致人重伤、死亡或者航空器严重破坏的,判处死刑;
- 拐卖妇女、儿童,情节特别严重的,判处死刑;
- 暴动越狱罪、聚众持械劫狱罪的首要分子或积极参加者,情节特别严重的,判处死刑;
- 【相对确定法定刑】(占绝大多数):在刑法分则中明确规定对该种犯罪适用的刑种和刑度,==按照不同的情况判决不同的刑罚,并对最高刑和最低刑作出限制性的规定==,包含
援引法定刑
,例如xx年以上xx年以下有期徒刑
。 - 【绝对不确定法定刑】:在刑法条文中对某种罪只==笼统地规定==“依法裁定”、“追究刑事责任”,通常出现在附属刑法中。(其实是违背罪刑法定原理的)
- 【绝对确定法定刑】:是法定刑的一个例外,即法定刑=宣告刑。其意为==条文中只规定单一的刑种与固定的制度==。其中有三个非常典型的例子:
- 国家安全被认为是最大的法益,在我国主要归国家安全局(国安部)和下辖国安局管辖。
- 概述
- 犯罪客体: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安全;
- 犯罪主体:理论上自然人,单位犯罪存在争议,但==惩罚的基本单位是自然人==;
- 犯罪的主观方面:故意;
- 犯本类罪:==应当剥夺政治权利==;
下边介绍类罪的具体罪名:
- 区别于【背叛国家罪】(
行为人与外国或境外机构、组织、个人相勾连,出卖国家利益,卖国求荣
),要求==确要分裂国家,试图建立自己的力量==,如港独、疆独、藏独;
- ==没有分裂国家的建制行动而只是煽动==,如==明知==(
知道或应当知道
)出版物不对劲而传播、利用邪教或者突发疫情传播谣言;
- ==国家机关工作人员==在履行公务期间,擅离职守,==叛逃境外 或者在境外叛逃==;
- 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的,从重处罚;
境外指国外和港澳台。
- ==明知是间谍组织==,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;
- 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,危害国家安全;
- 间谍罪要求==主观上有意从事间谍活动==,参加即既遂;
典型的选择罪名。
- ==主观上无意从事间谍活动==;
- 要牢记是==与境外相关==的,如果不是与境外相关的,则要定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】。
- 另外,如果为境外提供不与国家利益相关的秘密,例如商业秘密,则不是上述罪名,而是判处【为境外窃取、刺探、收买、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】。
- 如果主观上没有故意,但是因为在网上泄露被间谍组织获取到了情报,因为不是故意的,不能判上述罪名,而是判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】。
- 如果行为同时触犯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】和【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】,如
因为色诱,给外来女间谍提供国家秘密
,则法条竞合,如果出现【境外】等字眼,选择从一重罪,判处【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】;除此以外,如果提供的内容涉及到国家安全,则毫不犹豫判处【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】。 - 如果题目信息中出现【间谍】二字,则基本上==涉及国家安全==的罪行,在【间谍罪】和【为境外窃取、刺探、收买、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】中选。
- 概述
- 犯罪客体:==公共安全==(
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、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以及公共生产、生活安全
);例如犯罪的目的==不是针对特定人员==,行为造成的伤害有可能降临在每个人头上的情况。故本罪名与危险犯和行为犯息息相关。
- 犯罪主观方面:==故意+过失==;
- 犯罪客体:==公共安全==(
下边介绍类罪的具体罪名:
- 概述
- 是危险犯,==造成危险即是既遂==;
- 是八大罪之一;
- 有一个姊妹罪名,叫【失火罪】。区别在于放火罪是故意犯罪,失火罪是过失犯罪,犯罪心理不一样。
- 叙明罪状
- 以放火方式故意毁坏财物、破坏交通工具、破坏交通设施、破坏电力设备、破坏易燃易爆设备、破坏公用电信设备或故意杀人的,==危及到公共安全,定本罪或相应各罪==;
- ==未危及公共安全,定【故意毁坏财物罪】或【故意杀人罪】==;
- 概述
- 是危险犯;
- 八大罪之一;
- 叙明罪状
- 以爆炸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的,定【爆炸罪】;
- 以爆炸方式未危及公共安全的,定【故意损坏财产罪】、【故意杀人罪】;
- 存在法条竞合的情况,即==以爆炸为方法,为具体目的犯罪,定具体的罪==,例如【破坏交通工具罪】、【破坏交通设施罪】、【破坏电力设备罪】、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】、【破坏广播电视设备、公用电信设备罪】;
- 概述
- 也是危险犯;
- ==即我们常说的【投毒】==;
- 八大罪之一;
- 叙明罪状
- 投放危险物质,危及公共安全,定本罪;
- 投放危险物质,没有危及公共安全,定【故意毁坏财物罪】、【故意杀人罪】;
-
要区别于刑法第291条的【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】,后者扰乱社会秩序,但不是投毒。
- 概述
- 典型的危险犯,有危险就是既遂;
- 叙明罪状
- 使用危险方式毁坏财物、杀人的,危及公共安全的,定本罪(==通常在公众场合多人的情况下搞事的都是定这个罪==,例如
高空抛物砸中人
的情况); - 使用危险方式毁坏财物、杀人的,未危及公共安全的,定【故意毁坏财产罪】、【故意杀人罪】;
- 使用危险方式毁坏财物、杀人的,危及公共安全的,定本罪(==通常在公众场合多人的情况下搞事的都是定这个罪==,例如
- 概述
- 危险犯,制造危险即是既遂;
- 叙明罪状
- ==放火、爆炸正在使用==的交通工具,==定本罪==;
- 放火、爆炸未被使用的交通工具,定【放火罪】和【爆炸罪】;
- ==盗窃、毁坏正在使用==的交通工具的==重要部件==,==定本罪==;
- 盗窃、毁坏正在使用的交通工具的不重要部件,定【盗窃罪】、【故意毁坏财物罪】;
- 盗窃、毁坏未被使用的交通工具的部件,定【盗窃罪】、【故意毁坏财物罪】;
判断逻辑:先看是什么部件,是否重要;再看是否在使用中,如果都满足一般定本罪。
- 概述
- 危险犯;
- 【破坏交通工具罪】的姊妹罪;
- 叙明罪状
- 故意破坏==使用中的==轨道、桥梁、隧道、公路、航道、灯塔、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,足以倾覆毁坏交通工具,==定本罪==;
- 故意破坏没使用的轨道、桥梁、隧道、公路、航道、灯塔、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,定【故意毁坏财物罪】;
- 对于==故意破坏指向交通设施==,即使最后附带损坏了交通工具,也==定此罪==;
- ==故意破坏电力设备,危害公共安全的(
造成城区大规模停电之类的
),判处此罪==;
- 概述
- 典型的行为犯,==参加即既遂==,干了坏事就要数罪并罚;
- 属于选择罪名;
- 叙明罪状
- 什么是恐怖组织:
==具有政治性==,==三个人以上==为了长期、有计划地实施恐怖活动而建立的==犯罪集团==;集团的主营业务是专门从事暗杀、绑架、放火、爆炸、劫持人质或交通工具等活动。
- ==参加恐怖组织后又实施了杀人、爆炸、爆炸、绑架,数罪并罚==;
- 什么是恐怖组织:
- 概述
- 行为犯,要求明知(
知道且应该知道
)物品性质;
- 行为犯,要求明知(
- 叙明罪状
- ==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、极端主义的书籍、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,情节严重==,判处此罪;
- 概述
- 行为犯,==只要实施了行动就犯罪,最终控制了航空器,定既遂==;
- 即俗称的劫机罪。
- 叙明罪状
- 劫持航空器,定本罪;
- 仅仅针对航空器破坏其零部件,定【破坏交通工具罪】;
- 以杀人、损害航空器等方法劫持航空器的,==从一重罪数罪并罚==;
- 劫持航空器后实施杀人、抢劫、强奸等暴力犯罪的,数罪并罚;
- ==和【劫持航空器罪】内容基本一样==,是它的姊妹罪。只是犯罪的对象变成船只、汽车了,即以暴力、胁迫等手段【劫船】和【劫车】。
- 概述
- 典型的选择罪名,罪名要背下来;
- 是==一般主体能犯的罪名==,很普通的罪;
- 叙明罪状
- 非法制造、买卖、运输、邮寄、储存枪支、弹药、爆炸物的,定本罪;
- 非法制造、买卖、运输、邮寄、储存枪支、弹药、爆炸物的==过程中又持有、私藏的==,发生法条竞合,定本罪;
- 区别于【非法持有枪支罪】,
【非法持有枪支罪】要求没有上述的制造、买卖、运输、邮寄、储存的过程,而是直接持有枪支的犯罪;
- 区别于【非法出租、出借枪支罪】,
【非法出租、出借枪支罪】要求当事人有持有枪支的合法执照才能犯这个罪。
- 概述
- 同样是选择罪名;
- 犯罪主体:国家制定或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(
如兵器工业集团、308所等
) ,即==只能由兵工厂或研究所犯这个罪==;
- 叙明罪状
- ==以非法经营为目的==。
- 以非法经营为目的,超额制造枪支,定此罪;
- 以非法经营为目的,不按规定品种制造枪支,定此罪;
- 制造、销售无号、重号、假号的枪支(
美军用二维码贴条
),定此罪; - 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(
如NP22、CR15等
),定此罪;
- 概述
- 持有:没有持枪资格而拥有枪支;
- 私藏:曾经有持枪资格但现在没有资格却持有枪支;
- 叙明罪状
- 区别于【非法制造、买卖、运输、邮寄、储存枪支、弹药、爆炸物罪】,==无制造、买卖、运输、邮寄、储存的,构成此罪==,属于是前罪的下位罪。
- 概述
- 交通肇事一般不会犯【交通肇事罪】;
- 要犯此罪,要求==违章在先且造成严重后果==(
造成重大交通事故、致人重伤、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
),缺一不可! - ==一定是过失犯==;
- 没造成伤亡也可能定交通肇事罪,例如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。
- 叙明罪状
- 违章在先+造成严重后果,定此罪;
- 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的,被认为是故意杀人的间接故意,==定交通肇事罪的结果加重犯==;
- 为了逃逸,在交通肇事后将被害人转移或藏匿,使被害人得不到及时救治而身亡的,==定故意杀人罪==;
- ==交通肇事罪存在共犯情况==:
- 单位主管人员、机动车所有者或承包人、乘车人指示肇事者逃逸,使被害人得不到及时救治而身亡的,上述人员按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;
- 单位主管人员、机动车所有者或承包人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,==符合条件(
犯罪构成要件
)的强令者以交通肇事罪论处==;(可惜,中国没有期待可能性
)
- 概述
- 是中国现在犯罪率最高的犯罪,因为醉驾和超载的太多了。
- ==是故意犯罪==;
- 道路:包括允许社会车辆通行的单位区域、广场、公共停车场等,通常要报备;
- 叙明罪状
- 有四类行为会触发本罪:
- 【==飙车==】追逐竟驶,情节恶劣的;
- 【==醉酒驾驶==】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,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/100ml以上;
- 【==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==】;
- 【==运营车辆超载或超速==】校车或者客运车超载或超速驾驶;
- 醉酒驾驶被查后,暴力、胁迫妨碍公安机关执法,本罪与【妨害公务罪】==数罪并罚==;
- 有四类行为会触发本罪:
- 概述
- 属于故意犯罪;
- 源自真实的案件,即重庆公交车坠江案,后在
刑法修正案第十一
中补充;
- 叙明罪证
- 在行驶中的交通工具上有以下两种情况,判处本罪:
- ==乘客抢方向盘==;
- ==司机和乘客互殴==(
在这种情况下,不仅要惩罚乘客,还要惩罚司机
);
- 在部分情况下,【妨害安全驾驶罪】与【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】法条竞合,==从一重罪定【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】==,例如:
司机和乘客抢方向盘,结果公交车撞到人满为患的菜市场里,造成多人伤亡
。
- 在行驶中的交通工具上有以下两种情况,判处本罪:
- 概述
- 犯罪主体:含两类,即违章的【1】负责人、管理人员、实际控制人、投资人等==领导==,以及【2】直接从事生产、作业的==员工==。要求==年满16岁,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==
- 侵犯客体:正常的生产、作业安全;==需要造成重大伤亡以及严重后果==;
- 叙明罪状
- 区别于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】,这个是【1】类才能犯的,即==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只有领导能犯== ;
- 区别于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】。==如果工程的四个单位违反国家规定,降低工程质量标准,造成重大安全事故,才会定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】==。
在中国,如果想建一个房子,需要由四个单位的参与,即【建设单位】提出需求和招标,委托【设计单位】进行设计,再让招标到的建设集团,即【施工单位】建设,而建设的总过程和验收,交由工程的【监理单位】负责。
- 叙明罪状
- 也是==只有领导才能犯的罪==;
-
管理经营者强行命令或者==明知存在危险==,不排除危险,仍冒险作业,造成重大伤亡或者严重财产损失,定此罪。
- 是行为犯;
- ==也是只有企业老板或领导能犯的罪==;
- 有以下情形,在生产、作业中做出违反规定,有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危险的行为,定本罪:
- ==关闭、破坏监控、报警、防护、救生设备==;
- ==因安全问题被责令停产停业拒不执行==;
- ==未经许可,擅自从事矿山、冶炼、施工等危险行业==;
- ==要求造成严重后果==;
- 违反【爆炸性、易燃性、放射性、毒害性、腐蚀性物品】的管理规定,在生产、储存、运输、使用的过程中,==由于【过失】造成重大事故==,符合
违章+造成严重后果
,定此罪。 - 区别于【危险驾驶罪】的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情节。==【危险驾驶罪】的运输化学品犯罪是故意的,【危险物品肇事罪】的运输犯罪是过失的==。